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团委勤工助学活动指导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全面提高学习的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克服困难,玩成学业,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进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的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指导、协调全校助学活动,办公室设在学生中心。第五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由专职老师负责,由品学兼优、富有爱心、责任心强的学生干部协助管理。第六条 各系应设立专门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面向全院,岗位设置、上岗人数有勤工助学知道中心汇总、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布。第八条 各用工部门应根据学生的专业和特长,尽可能安排学生参加教学、科研、管理扥辅助性工作。如若发现岗位设置不合理,管理不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有权取消勤工助学岗位。第九条 机关及其他用工单位需要勤工助学学生时须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核、批准。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上岗人员管理第十条 勤工助学工作原则上要由学生处确定、公布的经济困难学生担任;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批准后,有非经济困难学生担任。第十一条 重复享受学院、社会各项资助的同学原则上不予安排上岗。第十二条 每年十一月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安排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各部门、各学院应在每年十月初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人员安排计划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根据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安排进行公开招聘。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对录用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工作。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标准按学院统一标准确定。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酬金计酬时间为每月1日到月底。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直接通过银行存入学生银联卡中。第十七条 各部门、系团工委委应于每月7日前将本学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考勤表和酬金表文字版、电子版(应准确填写学生姓名、专业、上岗时间及灵通卡号)报送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各用工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考勤表、酬金表送至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勤工助学酬金审批结果及时反馈到学院团委。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一)有权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院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二)有权拒绝用人部门违背勤工助学工作原则的要求。(三)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四)有权要求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履行与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三)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勤工助学任务。
第六章 勤工助学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用工部门的权利:(一)有权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向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提出设立岗位及上岗人数的申请。(二)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有权选择适合本单位工作要求的经济困难学生上岗。(三)有权解聘不能胜任工作的学生,同时要求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再推荐其他学生上岗。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用工单位的义务:(一)要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并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二)有义务向学生公开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三)保证学生在上岗时所从事的各项工作不会给学生带来人生、财产、精神上的损失或不良影响。(四)按照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工作要求(每月九日以前,报送勤工助学学生所在学院团委),即使、准确上报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情况,禁止漏报、虚报、拖延报送,以免影响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将本单位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送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团委考评体系。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